答: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下一步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7]60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如纳税人提出申请,可允许纳税人保留1本10份/本的百元版裁剪发票。当纳税人出现停电、税控收款机损坏无法及时修复等特殊情况时,可开具使用手写发票,以备急用,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申报手写发票销售额,前台工作人员在进行票表比对时,应将手写发票销售额一并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