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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修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城新港发〔2022〕30号)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6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话联系:13762755446。

  2、电子邮件发送至280588697@q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岳阳市云溪区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616办公室。

  附件:1、《关于修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

  2、《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城新港发〔2022〕30号)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

  关于修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城新港发〔2022〕30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改制、重组全部内容。

  删去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持股平台全部内容。

  删去第三条第三项第4点证券营业部的“如证券营业部年缴纳税收超过500万元,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税收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依法给予支持”。

  附件2: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公司)、各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加快推进新港区企业上市进程,引导和推动区内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新港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实施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新港区新增上市企业不少于3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不少于5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储备。按“挖掘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原则,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农业加工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等,且主营业务突出、有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上市前景的纳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到2025年精选15家企业进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由新港区党工委领导进行联点挂帅,开展上门服务,每季度至少调度一次上市(挂牌)进展,及时协调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责任部门:财政金融部)

  (二)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抢抓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机遇,积极组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北交所上市。落实财政奖补、风补基金等政策,优先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风补基金“白名单”。(责任部门:社会发展部、企业服务部)

  (三)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进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其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延期缴税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部门:新港区税务局)

  (四)鼓励股权投资。为满足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需求,新港区鼓励股权投资。新港区在设立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基础上,积极引进国家、省级产业引导基金,对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整合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资源,为企业带来跨越式发展。同时引进市场化运作的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利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专业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为企业导入资源,加速推进企业上市进程。(责任部门:财政金融部)

  (五)加强企业上市招商。加大对有上市前景的企业招商力度,对新引进的项目且准备以新港区企业作为上市主体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招商优惠政策。对引进企业在新港区上市的招商部门和招商干部,将在相应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中予以加分。(责任部门:招商联络部、自贸产业部、经济发展部)

  (六)强化中介机构服务。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新港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服务。新港区与相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定期为省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资本市场培训活动,定期上门到省上市后备企业把脉问诊,解决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北交所、省股交所、新三板企业协会等的合作,为企业与资本市场搭建桥梁,促进各类资本市场服务机构为新港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责任部门:财政金融部)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新港区内省上市后备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相关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上市后备企业人才招聘活动,积极组织科研院所、知名高校等与企业开展人才、技术交流,对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财务专家、财务总监,落实省、市、区相关人才补贴政策。(责任部门: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部)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上市

  1、沪、深、北交所首发上市。在沪、深首发上市的企业,分3个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的上市奖励。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后,给予200万元奖励;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后,给予400万元奖励。为鼓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200万元。

  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沪、深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500万元的奖励,对应3个阶段奖励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2、港交所、境外上市。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和境外(指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的,仅享受一次奖励。

  3、新三板挂牌。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创新层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第二年起,企业当年净利润达500万元且年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持续督导补贴,持续督导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4、湖南股交所挂牌。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不包括成长板),在“科技创新”专板、“先进制造”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企业上市或挂牌涉及转层、转板的,奖励金额按最优一次进行补差,不重复奖励。

  5、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当年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6、改制、重组。新港区企业为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如下:

  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万元以下,按10%比例予以补助;

  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按15%比例予以补助;

  以上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

  区内企业上市后,在资本市场采取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新港区部分按千分之五进行奖励,每户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以外币进行融资的,按人民币进行折算)

  (三)支持机构投资和辅导企业上市

  1、机构直接投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不包括区内设立的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和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私募基金)对进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新港区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金额实际到账1000万元以上且期限超过1年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一年期LPR上浮20%乘以实际到账金额,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机构辅导企业。中介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中介机构奖励不超过30万元;每辅导一家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中介机构奖励不超过5万元。

  3、持股平台。在新港区范围内设立持股平台或将持股平台注册地址迁至新港区,以持股平台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依法予以支持。支持采取超额累进制进行,具体如下:

  缴纳的所得税总额500万元以下,按10%比例予以奖励;

  缴纳的所得税额500万元(含)到2000万元,按12%比例予以奖励;

  缴纳的所得税额2000万元(含)到1亿元,按15%比例予以奖励;

  缴纳的所得税额1亿元(含)到5亿元,按16%比例予以奖励;

  缴纳的所得税额5亿元(含)以上,按18%比例予以奖励。

  与新港区订立招商协议的,协议中已约定优惠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4、证券营业部。在新港区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证券营业部不超过100万元的落户补助;如证券营业部年缴纳税收超过500万元,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与新港区订立招商协议且协议中已约定优惠政策,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税收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依法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责任,成立新港区企业上市行动工作推进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财政金融部、企业服务部、社会发展部、新港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部,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早日上市。

  (二)提高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关心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办理上市事项。财政金融部、新港区税务局、企业服务部、社会发展部、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建设部等部门单位在涉及拟上市企业行政处罚、产权、税收缴纳、人事等纠纷问题时,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新港区干部、区属国有企业高管、拟上市企业高管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题培训班,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和高管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形成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

  本文件所指企业为在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含岳阳自贸片区、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城新港发〔20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文件解释权归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