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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委托招商(社会化招商)暂行办法(城新港发〔2017〕17号)

XGQDR—2017—00007

城新港发〔2017〕17号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委托招商(社会化招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中心)、各企业:

《关于开展委托招商(社会化招商)暂行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关于开展委托招商(社会化招商)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以下简称“新港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社会化招商)机制,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现结合新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招商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将招商引资工作委托给(以下简称委托方)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方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二条 委托对象

委托对象应为具有民事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委托程序

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新港区发布的委托招商公告向新港区招商联络部报名,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新港区工委会审定,最终确定的单位作为委托招商单位,个人作为委托招商顾问。

第四条 委托方式

受托单位或个人由新港区发放聘书并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合同签订须报请工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委托期限

委托招商期限由双方在委托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方如需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方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有权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宣传新港区的区位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推介招商项目。

2、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方与投资商进行前期洽谈,并对深入洽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受托方有权参加委托方举办的各项招商活动、新闻发布会,并对办好招商活动具有建议权。

4、受托方应积极介绍投资商来新港区考察、洽谈项目。

5、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定期反馈有关招商项目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招商信息。

6、受托方应严格遵守委托招商合同的各项约定。受托方应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委托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签署法律文书。否则,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自己承担。

7、委托方负责定期(按月或按季)向受委托单位和招商顾问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岳阳市近期重点项目信息;提供新港区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受托方原则上每季度向委托方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责任界定

受托人应遵守委托招商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人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可终止其委托。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纠纷处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委托招商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