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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期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黑名单”的方案》的通知(城新港发〔2016〕5号)

XGQDR—2017—00007

城新港发〔2016〕5号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定期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黑名单”的方案》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各企业:

现将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定期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定期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黑名单”的方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岳阳市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规定,结合新港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定期公示抄送安全不良行为“黑名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适用范围

(一)新港区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行业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

(三)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未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许可证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延期整改不到位;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

4、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

5、隐瞒、迟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7、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黑名单”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发展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征求市安监局相关行业科室的意见,经社会发展部讨论,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社会发展部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加强社会监督。每季度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社会发展部对其组织检查验收,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应列入“黑名单”所规定情形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