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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6-19 11:12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已办理不动产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岳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是指买卖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办理不动产或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是指同市住建局签订《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开设专用监管账户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通过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综合平台签订《岳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和《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由监管银行代收代付的购房款。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监管期间存量房交易资金按照监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利息按交易双方在《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拨付。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市住建局和监管银行按照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监管协议》,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拨付存量房监管资金。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与符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要求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岳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第七条 市住建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

  (一)同监管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综合平台与银行监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信息实时共享;

  (二)负责《网签合同》和《监管协议》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监督《网签合同》和《监管协议》的履行,出具《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第八条 监管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

  (一)根据《合作协议》,与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综合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完成监管账户记账系统建设,实现监管账户余额等于全部虚拟子账户金额合计,并向缴存方出具缴存凭证;

  (三) 实现“带押过户”和“抵押合同审批前置”业务办理;

  (四)未收到市住建局的《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前,不得划转监管资金。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申请交易资金监管时,应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网签合同》;

  (三)交易双方结算账户;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条 在监管资金划转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变更《监管协议》:

  (一)交易当事人提出变更监管资金结算账户的;

  (二) 交易双方共同提出变更监管资金缴存时间的。

  第十一条 申请《监管协议》变更的,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变更结算账户(缴存时间)申请书、新开设的结算账户;

  (二) 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监管协议》;

  (四) 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完成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市住建局应于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的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划转审核并通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于收到市住建局资金划转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中。

  第十三条 交易的存量房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向市住建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监管协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交易解除、终止或无效的。

  第十四条 交易当事人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解除存量房资金监管申请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监管协议》和《网签合同》;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缴存凭证;

  (五)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解除资金监管的,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当事人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符合申请要求的,市住建局应于收到解除资金监管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于收到解除资金监管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凭《岳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方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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