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内容:
1.3.付款方式:
1.3.1.施工及设备安装完成调试、试运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1.3.2.余款10%验收合格1年后无息支付。
变更为:
1.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经甲方验收该系列设备合格、设备正常运行15个工作日并由设备会计做完付款计划后4个月内首付该设备款项的 90 %,余款 10 %则在项目验收之日起至质保期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货款结清后,乙方依然需承担该设备的质保义务直至质保期满,否则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一切业务同时拒付双方业务往来中应付给乙方的其他所有款项,并保留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原内容:
3.1.在正常操作下,整机质保期5年(技术参数有规定的以参数内容为准),即采购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运转正常后,采购人认可,签字之日起六十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
变更为:★3.1.各分包的整机质保期如下:重症医学科有创呼吸机不低于2年;单臂吊塔不低于5年;心电监护仪不低于3年。
(三)各分包“★条款汇总”处均增加条款如下:
★3.1.各分包的整机质保期如下:重症医学科有创呼吸机不低于2年;单臂吊塔不低于5年;心电监护仪不低于3年。质保期内,如货物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则每个超出的停机工作日获得补偿保修期四日。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成本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记录。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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