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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信息表
编稿时间: 2021-09-29 17:16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类型 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备注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1〕3号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第(三)款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岳阳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阳融创环球中心一期4-02#地块项目劳务业务,未对12#栋木工带班人冯继辉班组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委托施工总包按月足额代发工资,且劳务公司与班组因工时等结算争议导致工资久拖不结,拖欠12#栋木工班组冯继辉等20余名农民工2020年5月至9月人工工资约8万元,在限期改正时效内仍未完全结清。 60000 2021年6月10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夏  婷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1〕004号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鑫迅力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接金茂岳茂苑3#地块主体劳务中,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导致农民工工资未按月据实发放,2020年度发生多起欠薪投诉。该劳务公司在2020年底主体完工撤场后,未主动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量结算,因未完成结算使多个班组人工工资久拖未结,拖欠钢筋工班组陈胜及其农民工陈齐兴等26人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人工工资(含班组利润)24.9508万元,且一个班组的欠薪引发多人多次投诉。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限改规定期限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欠薪违法事实成立,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违法情形存在。 52000 2021年9月10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鑫迅力劳务有限公司 张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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