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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安道民 |
写信时间: | 2010-11-17 16:48:00 |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与监督,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私人自建自用住房,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私人自建自用住房发生转让行为,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私人建房然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建安营业税。故私人建房然后交易,应由转让方缴纳转让环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同时由受让方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信时间: | 2010-12-10 17:08: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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