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写 信 人: | 潘雄波 |
写信时间: | 2010-08-09 17:31:28 |
尊敬的
您于8月9日反映您父母位于五里牌街道枫树村下王组的房屋地势低洼、常被水淹,申请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对于您提出的申请事项,调查后我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严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严禁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房屋。第七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只拆不建;影响居住的只能许可进行不增加面积、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维修。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的,城市居民采取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等面积就近安排在居民区和居民点集中建设,现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调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政策予以收购并拆除,其宅基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产权归收购单位所有。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符合建设自住房屋条件的村民所在社区(村)无法安置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居民区和居民点规划,就近调配安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无法调配安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调配安置。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该项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岳阳市规划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回复部门: | 市规划局 |
回信时间: | 2010-08-27 10:31:00 |
满 意 度: | 差 |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