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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17:29 浏览次数:1

  岳医保字〔2023〕4号A1类 同意公开

  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1号建议的答复

冯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保报销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用)》(岳医保发〔2021〕19号)和《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岳医保发〔2023〕17号)文件规定,医院可以统一为参加了职工医保的基层医务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缴纳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参保后与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一致。具体政策待遇如下:

  1.住院起付线按40%补助;

  2.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至2%: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至3%,三级医疗机构、省部属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至4%。

  3.2023年度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扣除起付线后支付比例提高2%,超过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7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4.乙类药、特检、特治、乙类医用部分自付耗材(限额报销耗材除外)个人首先自付部分、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补助80%。

  5.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及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按照省文件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相关条款执行。

  6.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参保人员体检支出。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承办负责人:许军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宾黎 0730-825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