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
地址:区教育局社管办 电话:0730-8266607 |
事项名称 |
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简要办事程序 |
1、到主管部门咨询设立民办幼儿园相关手续; 2、认真准备办园的申请材料和办园条件; 3、接受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验收和审核。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幼儿园章程、首届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 七、教学场地、设施(自有或租用)证明文件; 八、拟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方案; 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十、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财务清算报告。 |
审批条件 |
申请设立、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规定的启动资金; 二、园长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任职资格的幼师; 三、有符合办园层次和办园规模的设施设备 四、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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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民办幼儿园 设立 分立 合并 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