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教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 210元、 230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 260元、 280元。
二、 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 167元、 187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 220元、 240元。
三、 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四、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改革工作,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五、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执行。
六、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5、实施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6、联系单位: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联系人:唐红
8、联系电话:0730880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