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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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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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村〔2014〕16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镇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规范集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尽快形成实际减排能力,提高乡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集镇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集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稳定规范运营的基本要求。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转,处理水质达标排放,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正常;已建中控系统的,应保证相关运行数据完整且保存一年以上,未建的应有完整的人工记录数据;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上岗;规章制度健全,生产运行、化验检测、设施维护等各类运行台帐记录规范。到2015年底,全省集镇已建污水厂基本规范运营。

二、按照“厂网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推动集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协调建设。加快完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营。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应与设计能力相适应,投运后负荷率第一年应达到60%,第三年达到75%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着手研究集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三、建成项目按期转入正常运行状态。集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应在建设期间明确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在建成1个月内由运营责任单位接管污水处理厂并试运行,在试运行3个月之内转入正常运行状态。运营责任单位要尽快落实工作人员,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应按我厅湘建办函〔2014〕28号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http://219.142.101.196/wsxm/login.aspx),将项目由在建状态转为运营,并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每月一报)。建成后超过6个月未转入正常运行的,或者未按要求填报信息系统的,我厅将予以通报。

四、建立集镇污水处理厂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停产停运,确因设备维修、运行故障需停运时,需按规定报批。

五、强化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完善监管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集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出水浓度是否符合要求、污泥处置是否规范、台帐记录是否完整。

我厅将在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2012年以来安排国家资金的集镇污水处理项目(包括管网和厂区)的实施情况,和全省已建成的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中,集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检查的要求以《手册》为准。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手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村镇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王  畅   0731—88950316    88950419(传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