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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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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岳阳中院发布5起打击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华声在线3月29日讯(通讯员 许辉 李艳 记者 张亮)今天上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5起打击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徐某等10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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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10人恶势力团伙案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30日晚,被害人任某与汤某(已判刑)在歌厅因故发生争执,汤某为出气,打电话要骆某(已判刑)带人过来帮忙。骆某纠集被告人徐某等人到场,对任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任某因身中数刀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系单刃刺器刺破右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蔡某、何某、陈某、彭某、姚某、郑某平等人因琐事,先后三次殴打或持刀追砍他人,造成六人轻微伤,一台车辆毁损。

2016年5月,徐某、蔡某因琐事及个人恩怨,邀集同伴,先后持刀与他人在汨罗市某酒吧、汨罗市劳动北路等地段约架斗殴。

2016年11月,郑某平、姚某为了让自己的装修公司承揽汨罗市某餐厅的装修业务,邀集徐某、何某等人通过阻工、殴打设计师等形式进行阻挠,迫使该餐厅将部分原材料业务交给郑某平、姚某的装修公司。

2016年11月20日晚,徐某、何某、陈某及易某杨、仇某、周某林等人,强行破门闯入被害人杨某家中,将被害人杨某、吴某艳强行带上车驶离。其间,杨某反抗并欲逃跑,徐某等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后经沿途群众拦停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易某杨、何某、仇某、周某林,并在面包车内查获管制刀具8把。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彭某先后在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毒。蔡某伙同他人在酒店包房开设赌场盈利,涉案赌资7万元,从中抽头渔利2.4万元。

裁判结果: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徐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蔡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姚某、何某、郑某平、彭某等其余8人分别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徐某、蔡某等7人提出上诉。岳阳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系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岳阳法院认定为涉恶犯罪的第一起案件。涉案人员多,有相对固定的成员,涉及罪名广,大多为“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涉恶犯罪活动的犯罪类型。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多名成员均年少辍学、混迹社会、纠集成团、逞强斗狠,曾多次被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因大多系未成年犯罪而未认定为累犯,现开始创建装修公司、实施强迫交易谋取经济利益。如若任由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继续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很有可能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的判决正确把握了“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吹响了岳阳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号角,宣示了岳阳两级法院严惩黑恶犯罪的决心。

王某学、李某者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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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学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学、吴某明、李某者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层级分明,专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而骗取财物。

自2017年年初开始,王某学、吴某明、李某者分别受传销组织上线指派,伙同汪某主、周某、侯某雄等22人(5人在逃)分成数支团队,先后盘踞、流窜于岳阳楼区数处居民区的十余个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成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交友、谈恋爱和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后,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拘禁、宣传洗脑等方式迫使他人购买传销产品,共计骗取财物近50余万元;采取强行搜身、看守控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及逼问银行账户密码等方式和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共计4.8万余元。

其间,该传销组织成员相互合作,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学、李某者为首要份子,侯某雄、汪某主、周某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2018年10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首要分子王某学、李某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和13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重要成员侯某雄、汪某主、周某等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其余15人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王某学、吴某明、李某者的违法所得共计22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某学、李某者、侯某雄等9人提出上诉。岳阳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牛某草、黄某平等8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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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草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二审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牛某草等人先后加入某非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后,借推销所谓的养生、保健、化妆品为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花钱购买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

该非法传销组织在湖南岳阳从事传销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牛某草、黄某平为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后,以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先后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共计劫取财物34.28万余元。

裁判结果:2018年10月30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牛某草、黄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另对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抢劫罪判处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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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牛某草、黄某平、郝某近等5人提出上诉。岳阳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上述两起涉恶案件及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陈某超等1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黄某等2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共7起涉恶案件,均系因非法传销活动引发。涉案人员78人,所涉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传销组织成员多为外来人口,被亲朋好友骗至岳阳洗脑后,租住民房设立固定据点、纠集抱伙成团,再使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交友、介绍工作为诱饵将新的受害人骗进传销组织,然后采取欺骗、恐吓、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自身也完成了由被害人到加害人的角色转变。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岳阳两级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向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提交了司法建议:强化房屋出租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传销活动;严密防控、强化高危人群管理;互通信息,构建横向联防网络;完善机制,建立联络信息员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强化宣传,实现群防群治群管。

邱某辉等13人强迫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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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辉等13人强迫交易案一审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自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邱某辉、李某光(在逃)与王某珍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强迫交易某采石场的石粉,由此逐步形成了以邱某辉、李某光、王某珍为纠集者,吴某林、吴某贝、吴某强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乐、彭某德、李某乐、彭某德、胡某进、胡某发、朱某军、邱某辉为成员的“义兄弟创业团队”恶势力团伙组织。以威胁、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在平江县梅仙镇松山村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阻工、拉生产电闸、安排成员到采石场工地、办公室纠缠工作人员等手段迫使某采石场签订石粉垄断购销协议,同时逼迫其他村民不得从该采石场运输石粉。从2017年10月15日至12月7日该团伙总共从该采石场强迫交易石粉7975.15吨,数额达55826元。

裁判结果:2019年2月26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邱某辉、王某珍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追缴被告人王某珍违法所得6530元,被告人吴某贝违法所得4450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该案为典型的利用各被告人在当地农村的影响力,在矿产资源领域非法阻工、强买强卖、暴力垄断的涉恶型犯罪。案中多名被告人为某采石场所在地的村民。最初是2017年8月底,王某珍、吴某贝最先通过到某采石场喧闹、言语威胁强迫从某采石场低价购进石粉再高价卖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后李某乐、彭某德、胡某进、胡某发效仿拦车,2017年9月底逐步形成了以邱某辉、李某光(在逃)、王某珍为纠集者,吴某林、吴某贝、吴某强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乐等八人为成员的“义兄弟创业团队”恶势力团伙组织。该组织还制定了内部规定,以组织的名义租赁土地,创建微信群,选出了邱某辉等7人负责日常管理。

廖某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

基本案情:自1998年以来,汨罗市红花乡人蔡某鸣、廖某权、廖某晖(均已判刑)等人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廖某鄂与许某、罗某、黄某峰、刘某、许某、蔡某、刘某、刘某波(均已判刑)等人为在汨罗市区占据地盘、树立恶名、敛聚财物而大肆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群众俗称“红花帮”。2003年,为了壮大“红花帮”,廖某权、廖某晖召集廖某鄂与许某、许某、刘某等10余人在东盛宾馆集合,经过商量,安排了廖某鄂与许某、许某、刘某波、刘某5人到岳阳学习“打流”的经验。2004年下半年,廖某权、廖某晖等人组织、策划“红花帮”成员20余人在汨罗市罗城医院附近将汨罗镇恶势力团伙打败并一架成名。此后“红花帮”广泛吸收团伙成员,刘某、彪某、曹某宇、王某雄(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了“红花帮”。该组织成员众多,组织结构明晰,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廖某鄂为“红花帮十兄弟”之一,直接听命于该组织领导者蔡某鸣、廖某权、廖某晖,是“红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为积极参加者。

2004年6月17日,罗某(已判决)为报复他人,纠集了廖某鄂与刘某、许某、蔡某、周某波等人乘到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赌场持刀将被害人何某平、曾某明砍伤,致二人重伤。

200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廖某鄂与罗某、刘某、许某、许某、黄某峰(均已判刑)等人为报仇,持砍刀、钢管等凶器追砍罗某国,并在汨罗市劳动南路原航空母舰歌厅前将罗某国砍伤,致罗某国重伤。

裁判结果:2019年1月17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6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廖某鄂提出上诉。岳阳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系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是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岳阳两级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红花帮”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纠集多人参与,在帮内设立了服从老大的安排、听从老大的指挥;成员之间不准起内讧、要相互团结一致对外;大事要请示,事后要汇报;打架不怕死,要猛,要齐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只准讲自己的事,不得供出其他成员或其他事等规矩。安排了廖某鄂等骨干力量到岳阳学习打流的经验。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强揽工程等各类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手段大肆敛聚财物。并使用这种获取的经济利益豢养手下,安排食宿,购买车辆、砍刀等作案工具,支付团伙成员打架受伤的医疗费用等。为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通过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恶名声,打压其他黑恶团伙,建立势力范围,大肆收取保护费、插手纠纷、在汨罗城区多次公然使用管制刀具作案,摆阵造势,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欺压残害群众。

本案的被告人廖某鄂为汨罗“红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该案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他骨干成员均已被政法机关打击处理,廖某鄂潜逃至2018年8月才向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