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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来源: 原创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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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 “案卷评查”)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素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素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三、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分值区别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二、基本标准问题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四、主体资格问题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法定资格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或加盖两个以上印章的;

(五)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六)被处罚主体身份认定不清且卷中没有其身份证明材料的;

(七)被处罚主体没有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被处罚主体身份的;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九)被处罚主体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的;

(十)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五、事实和证据问题

(一)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没有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三)证据要素缺失导致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的;

(四)法律文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五)证据采集或保存等程序不合法,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六)缺乏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直接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的问题。

六、适用法律问题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遗漏或者减少应当合并实施的处罚种类的;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且无法定理由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七、程序问题

(一)行政程序倒置,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二)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三)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导致关键证据无效或被撤销的;

(四)(卷中没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记载的)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或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或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九)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十)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并造成行政处罚程序重大违法的问题。

三、一般标准问题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一般标准一般不会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法律后果。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八、立案审批文书

(一)没有立案审批文书或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间的;(5分)

(二)立案审批表要素不全或记载不明确的;(2分)

(三)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1分)

(四)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每处)。(1分)

九、调查取证文书

(一)检查 (勘验)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检查 (勘验)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现场的;(5分)

2.一份笔录记录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现场的;(5分)

3.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4.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 (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5.记载的检查(勘验)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物品数量等)涂改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2分)

6.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7.没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8.没有记载检查(勘验)的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2分)

9.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2分)

10.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的(每项);(3分)

11.检查 (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

12.没有记载被检查人姓名(名称)的;(3分)

13.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1分)

1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询问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4.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3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或记载不全或有误的;(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5分)

7.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8.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2分)

9.没有记载询问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进行记载的;(2分)

11.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1分)

12.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1.未经审批或者补办审批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5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批准时间记载不明确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容的;(3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理由或依据的;(3分)

6.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具体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

1.没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的名称、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5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理由或者依据的;(3分)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完整记载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的;(2分)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保存方式的;(2分)

7.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抽样方法、比例或者数量的;(2分)

8.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抽样人员签名的;(3分)

9.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的日期或者地点的;(3分)

10.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和方式的;(3分)

11.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2.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抽样取证)没有物品清单的;(5分)

2.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5分)

3.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为多页时,当事人没有捺骑缝手印,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当事人拒绝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或注明情况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导致无法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5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与通知书合并的除外);(5分)

6.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7.执法人员没有签署日期的;(3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没有物品处理决定书的;(5分)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作出处理决定的;(5分)

3.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5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不明确的;(3分)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3分)

7.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不一致的,且没有说明原因的;(3分)

8.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3分)

9.退还物品没有注明退还时间或者退还地点的;(2分)

10.退还物品没有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11.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或者记载有误的;(3分)

12.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逐页签署姓名的;(3分)

13.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七)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1.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5分)

2.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5分)

3.送交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3分)

4.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不明确的;(3分)

5.没有记载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且没有相关说明的;(5分)

6.没有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鉴定人签名的;(5分)

7.委托第三方检验或鉴定没有送检交接回证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卷中没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3分)

3.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5分)

4.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不完整的;(3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6.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3分)

7.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3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九)听证告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3分)

3.没有告知或者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3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5.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听证通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3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3分)

4.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者听证主持人姓名的;(2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一)听证公告(不公开的除外)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者地点的;(3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5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二)听证笔录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3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3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质证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3分)

6.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三)听证报告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5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的;(3分)

4.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或者建议的;(3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3分)

6.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四)调查终结报告

1.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来源和立案日期;(3分)

2.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分)

3.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分)

4.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3分)

5.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补充调查的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3分)

6.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3分)

7.没有记载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3分)

8.没有记载承办人员的签名和落款日期;(3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审查决定文书

(一)法制审核移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机关称谓的;(2分)

2.没有记载(行政强制或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由、(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审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制稿)的;(2分)

3.没有立案、调查等证据材料清单的;(2分)

4.没有移送人、接受人签名、日期的。(2分)

(二)法制审核意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时间、事由、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意见的;(3分)

2.没有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名或法制审核机构印章的;(3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3分)

(三)案件处理审批书(可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并)

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3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3.没有记载违法行为依据的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4.没有记载处罚依据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5.承办人员处罚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2分)

6.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2分)

7.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处罚内容和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2分)

9.没有记载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的;(2分)

10.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11.没有注明案件来源的;(2分)

12.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3.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集体讨论纪录

1.法制审核未通过却进行集体讨论的;(5分)

2.举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但卷内无集体讨论记录的;(5分)

3.集体讨论出席人员不符合要求的;(5分)

4.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3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2分)

6.没有记载主要领导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分)

7.会议纪要没有附会议记录的;(5分)

8.没有记载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5分)

9.主要领导、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日期的;(5分)

10.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1.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1.决定书没有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的;(5分)

2.决定书没有落款日期或落款日期无法辨认的;(5分)

3.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4.决定书没有文号的;(5分)

5.告知听证后未满三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5分)

6.没有告知复议期限、复议机关或者告知不准确、有误的;(5分)

7.没有告知诉讼期限、诉讼法院或者告知不准确、有误的;(5分)

8.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3分)

9.没有记载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的;(5分)

10.违法行为依据或处罚依据表述不准确的;(3分)

11.处罚种类的表述或适用不准确或有误的;(5分)

12.没有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5分)

13.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有单位文头的除外);(3分)

14.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表述不清的;(3分)

15.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一、送达执行文书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

1.受送达人没有签字(盖章)的;(3分)

2.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信息记载不全的;(3分)

3.受送达人没有签署日期的;(2分)

4.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送达回证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回证的;(2分)

2.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时限的;(5分)

3.留置送达没有记录送达过程的;(3分)

4.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者方式送达的;(3分)

5.邮寄送达没有相关邮寄或者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2分)

6.公告送达没有公告正式文本或者媒体刊登公告文本的;(3分)

7.委托送达没有委托送达函或书的;(3分)

8.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1-3分)

9.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其情况的;(3分)

10.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1-3分)

11.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2.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处罚缴款书

1.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5分)

2.没有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5分)

3.没有使用回执联原件入卷的;(3分)

4.没有记载行政机关名称、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5.没有填写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的;(5分)

6.没有填写缴款期限(付款期)或者填写错误的;(5分)

7.没有填制日期的;(3分)

8.缴款书记载的决定书文号与实际文号不一致的;(5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选择)

1.没有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5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或者审批日期的;(5分)

3.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没有当事人书面申请的;(3分)

4.没有记载承办人的具体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3分)

5.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被处罚人的申请理由、事项、日期的;(3分)

6.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者处罚决定的内容的;(2分)

7.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3分)

8.没有准确记载承办人员签名或者日期的;(3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终止(中止)执行审批文书(选择)

1.没有终止(中止)执行审批文书的;(3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或者审批日期的;(3分)

3.没有记载承办人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2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3分)

5.没有记载申请终止(中止)执行的理由;(3分)

6.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者处罚决定的内容的;(2分)

7.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六)没收物品处置审批文书

1.处置没收物品没有审批文书的;(5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或者审批日期的;(5分)

3.没有记载承办人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没收物品相关信息的;(5分)

5.没有记载处置物品的理由或者依据的(3分);

6.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3分)

7.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七)违法物品监销文书

1.销毁违法物品没有违法物品监销单的;(5分)

2.没有记载监销物品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实施单位名称的;(5分)

3.没有记载销毁物品的信息或者记载不全的;(5分)

4.监销人员没有签署姓名、日期或对销毁结果的核验结论的;(5分)

5.没有记载监销人员姓名或者职务的;(3分)

6.卷内没有监销物品销毁前后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5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八)暂扣、吊销执照(许可证)相关文书

1.公告注销执照(许可证)未将公告正式文本附卷的;(5分)

2.吊销执照(许可证)未将执照(许可证)原件附卷的;(3分)

3.需提请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没有将发函及回函附卷的;(3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九)责令改正通知书

1.没有注明责令改正的方式或者内容的;(3分)

2.没有援引法律依据或援引不准确的;(2分)

3.应当限期改正的没有注明改正期限的;(3分)

4.限期责令改正应当复核而没有复核记录的;(3分)

5.没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3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二、结案文书

(一)结案报告

1.没有结案报告的(结案报告与结案审批文书合并的除外);(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完整记载案件办理过程的;(3分)

3.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内容或者执行情况的;(3分)

4.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或记载不明确的;(3分)

5.没有案件可以终结的意思表示的;(3分)

6.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7.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的;(2分)

8.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9.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结案审批文书

1.没有结案审批文书的(结案报告与结案审批表合并的除外);(5分)

2.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完毕就结案的;(5分)

3.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5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5.没有记载案件承办人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6.没有记载案件承办人的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三、案件移送文书

(一)案件移送审批文书

1.移送案件没有案件审批文书的;(5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或记载不全的;(5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案件移送理由的;(2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接收机关名称的;(3分)

5.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或记载不明确的;(3分)

6.没有记载承办人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7.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8.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9.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案件移送书

1.实施案件移送,但卷内没有案件移送书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名称的、移送机关、接收机关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3.没有记载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案件移送理由或记载不全的;(3分)

4.没有记载移送机关意见的或者记载不明确的;(2分)

5.移送人员、接收人员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移送证据材料(物品)清单

1.没有移送证据材料(物品清单)的;(5分)

2.移送机关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证据材料(物品)的相关信息的;(5分)

4.接收人员没有签署已核对确认无误的意思表示的;(3分)

5.移送人员、接收人员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6.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四、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每处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10 分)

(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的;

(二)案卷未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范的封皮;

(三)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四)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六)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

(七)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

(八)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九)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十一)卷内有金属物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