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农(农机)罚[2020]2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农机)罚{2020}2号 | 谭大志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 谭大志 | 2020年9月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谭大志在经开区钢材市场使用号牌为:豫07K3274的拖拉机牌照及行驶证,经现场查询和发协查函查证:豫07K3274的拖拉机牌照和行驶证系伪造的牌照和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