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发〔2018〕51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岳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7日
岳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足球比分,足球直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解决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实施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费用的应急资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核和监管,并对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将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储备,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具体发放应急周转金;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清偿计划,及时清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
(一)因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逃匿,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计划发生变更,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施工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虽足以偿付全部或部分农民工工资,但因其资产一时难以变现,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确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由施工单位填写《岳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表》,向建设单位提出使用申请,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偿还期限,并提交农民工工资明细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岳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欠薪情况,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将应急周转金拨付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发放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发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额度原则上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垫付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农民工领取垫付的生活费等费用,应从农民工应发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应当按照批准期限及时偿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的,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当在财政垫付应急周转金后90日内全部偿还。偿还资金应当及时缴回各级财政。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建设单位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追回后直接偿还应急周转金。
第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按项目资金渠道由相关部门从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清偿并缴回各级财政。
第十五条 因施工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从建设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中扣减追回。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应急周转金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应急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